四、续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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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代理商违反了本细则及条款或代理商合同条款外,本公司(在符合本细则及条款所描述之终止合约权的规定下)可优先考虑给予代理商延长三年的委任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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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理商的义务及责任
代理商:
1、依据本公司订下的订货程序及条款购买及支付所有产品。
2、招聘合资格的工程师及安装技师,代理商必须确保他们有相当资格、经验、培训及装备,应付所有产品在不同应用范围的安装及维修。
3、在任何情况下对本公司负责,并以最大的能力推广及售卖本公司产品。以勤奋态度及专业的尺度去确保所有产品均通过鉴定及妥善安装。
4、除本公司文仪内所指,不应向客户承诺任何保养或担保。
5、向本公司汇报任何对产品推广有利的技术测试和安装结果的有关资料。
6、在未获得本公司同意前,不得以收取转让费或其它形式将代理商合同或分销委任权转让及分拆。
7、除本细则及条款内所描述的首批文仪外,代理商(在不损害以上原则的条件下)应缴付所有本公司向其提供的文仪。
8、无论在委任期内或终止合约后的任何时候,透露或采用任何未经本公司公开发放的技术资料及其它与本公司业务有关的业务资料。
9、妥善地采用本公司的版权制品、表记或其它类同工业或知识产权的权利。在业务进行中采取任何方法保护该权利及本公司的利益,并在本公司要求及支持下,采取所有合法途径维护本公司的利益。
10、将本公司产品以原状况出售,不得损毁、擅自改装本公司产品及其包装或更改任何与产品有关和附加于产品包装上的标笺、指示、版权制品、徽章,或未经许可擅自附加任何标笺、指示、版权制品、徽章。
11、不得在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或许可的情况下,在委任期内或终止合约后的任何时候,声称拥有本公司的注册商标、标笺、徽章或设计。
12、本公司产品特定的注册商标,代理商不得以其它注册商标或名称出售。
13、如因代理商或其营业代表未能履行或违反了本细则及条款或代理商合同的条款而遭受申诉、被要求履行其它法律责任、受追讨法律费用、导致产品损坏或遗失,代理商不能对本公司作出索偿。
14、不能在委任区域范围外推广或出售本公司产品。
15、因应代理商的大小及其业务,就潜在法律责任、产品及顾主的责任保险等问题寻求专业意见。
16、不得采用本公司所提供的推广或技术文件以外的资料进行销售活动,更不得在获得本公司甄准前,复制任何版权制品或印刷资料及文件、注册商标、标笺、徽章或设计。
17、不得在获得本公司甄准前,在互联网或内联网上展示或推广本公司产品或资料。
18、在任何时间都应符合当时正在执行的法规来放存及售卖本公司产品。
19、应尽力在委任区域范围内推销本公司产品及满足市场需求。
20、维持适量存货来满足客户的需求。
21、在本公司的要求下,代理商需出示任何有关本公司产品的推广、销售及技术资料或文件。
22、承认并接受每一次向本公司订货都是一份独立的合约,如本公司未能达成某单一订货合约并不代表本合同已被废除。
23、承认并接受本公司向代理商作出的所有报价及附加金额或税项。
24、代理商在提取所订的货物后产生的损坏及遗失等,由分销自行承担。
25、代理商承认并接受,即使风险转移到代理商身上或需履行本细则及条款所有的其它条文,如有应缴费用或金额并未付清,代理商亦不会获得所订产品的拥有权。
六、本公司的义务及责任
本公司:
1、 为代理商提供本细则及条款收费表内所述的物件。
2、 无论在委任期内或终止合约后的任何时候或在任何情况下,本细则及条款收费表内所述的物件不能折现为现金。
3、 在中国国内为代理商及其员工或其营业代表提供营运、销售或各种技术上的指引及培训。
4、 为代理商所委任的技术及安装人员提供全面性的技术资料,包括产品规格及安装指引等文件。
5、 除经协商外,将通知代理商在本公司提取所订的产品。
6、 尽力在合理时间内以协定的代理商入货价为代理商提供所订购的产品。
7、 以协定的时间(三年内)为代理商所订的产品提供维修及保养。
8、 以协定价格为代理商提供有助推广活动的资料及文仪。
9、 不会向代理商提供未订购的资料及文仪。
七、本公司所保留的权利
1、 即使有任何相反协议,本公司将保留行使本细则及条款或其他条文的权利。
2、 给予代理商20天的通知期,更改所有价格(包括文仪定价、代理商入货价及统一市场销售价)。
3、 停止提供或更改某一个产品型号的设计。
4、 在业务营运的任何时间内,当本公司以书面形式给予代理商1个月的通知,可转让任何或所有权利及责任给予其他公司。
八、版权制品
1、 本公司现给予代理商权利在推广活动过程中使用及展示本公司的版权制品。
2、 代理商根据本公司的指定范围内在使用及展示本公司的版权制品。
3、 代理商不应:
(1)、 不得在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或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及展示本公司的版权制品以外的文件或版权制品。
(2)、 在委任区域内使用及展示与本公司产品类似,并可导致客户感到混淆或含有欺骗成份的版权制品。
4、 除本细则及条款或其他条文给予的权利外,代理商不得使用及展示本公司的版权制品。
5、 委任期内在本公司的要求及支持下,代理商应采取所有合法途径维护本公司的版权制品。
6、 如代理商在其委任区域内发现任何个人或法人团体使用及展示本公司的版权制品,或得知本公司的版权制品受到威胁时,代理商应第一时间通知本公司。
九、不可抗力
1、 如本公司在合约其内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时(包括任何天灾人祸、战争或任何不可控制的事件),须尽快将发生的事件通知代理商。
2、 如本公司在合约其内遭受上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本公司不能或暂时不能履行全部或部份合同义务,将不构成毁约行为。
3、 如上述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影响本公司的正常运作超过8星期或以上,本公司和代理商将举行真诚会谈来共同解决当前问题及商议其他妥善的安排。
十、其他细则及条款
如有需要时本公司将为代理商与代理商之间于本细则及条款或其他条文上的争议作出调解,而争议双方必须承认并接受本公司的裁决为最终定案,不得异议。
十一、终止合约
1、 如下述情况发生,合约双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分销委任合同:
(1)、 对方违反本细则及条款、分销合同条款或其他条文时,而在收到书面通知的7天内未能补偿或纠正因该违反事项所导致的损失或问题时。
(2)、 对方破产、被他人或自愿清盘。
2、 如下述情况发生,本公司保留所有权利以书面形式给予代理商通知,终止分销合同:
(1)、 除依据本细则及条款"第七、三条",本公司将业务转让外,本公司因一些不能控制的事件而停止推出该产品。
(2)、 代理商作出一些严重的违规行为导致本公司的利益遭受损害。
3、 如在规定时间代理商未能达到所定的基本营业额,本细则及条款、分销合同条款或其他条文将即时自动终止。
4、 第九条所含之不可抗力因素。
十二、 终止合约的後果
1、代理商必须即时停止使用及展示本公司的版权制品、产品、广告、注册商标、标笺、徽章及设计。
2、本公司可以动用(并非本公司的义务)以代理商名义存放在本公司的按金收回或以当时的代理商入货价(扣除所按金、欠金、损失总额、运费、保险金、损耗总值或费用后)回购所有或部份产品或文仪。
十三、管辖、内文理解及修改
1、本细则及条款、分销合同条款或其它条文载录了本公司及代理商的协议及内文理解。除本细则及条款、分销合同或其它条文外本公司及代理商双方并没有其它协议。
2、本细则及条款内的条款并非给予代理商"专营权"。代理商应为其所有行为负责,并在适当时候寻求专业意见。本公司将不会为代理商应承担任何责任。
3、如本公司及代理商曾因本公司产品进入任何合约或合同,本细则及条款均将其取代。
4、除双方同意修改并在本细则及条款加以签署及法人盖章外,任何修改、口头协议或承诺均不成立。
十四、法规
本细则及条款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限范围及予以诠译,且本细则及条款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之监督管辖
十五、通知
所有通知,请求及其讯息应用预付邮资的邮递或电子方法如电报、传真、电子邮件派递至另一方指定的地址、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该等通知以邮递方式邮递或用电子方式的传递完毕时或派递妥当时,将视为送达另一方。